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C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ǘ┰趯嵙暺趦锐{駛機動車不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
。ㄈ{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的;
。ㄋ模┏钟写笮涂蛙、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七十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C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ǘC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ㄈ┯馄诓粎⒓訉忩炄择{駛機動車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依法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聘用人員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試、***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試成績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ǘp少***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試******的;
。ㄈ┡c非法中介串通謀取經濟利益的;
。ㄋ模┻`反規定侵入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系統,泄漏、篡改、買賣系統數據,或者泄漏系統密碼的;
。ㄎ澹﹨⑴c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經營活動的;
。┦杖●{駛培訓機構、教練員、申請人財物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